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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11 條
民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第 1210 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