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21:46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18-1 條
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