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現行 |
4 | 四、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賄選以外妨害選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
獎金:
(一)查獲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第五條之一或反滲透法第三條、
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等情形之一,而經起訴或判決認
定與第二點各類選舉有關者,每一檢舉案件,依其情節給與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至二千萬元以下獎金。但起訴後經法院判決或判決確
定,認定與第二點各類選舉無關者,不得請領判決或判決確定後檢
舉獎金;判決確定前已依前開起訴或判決情形核與一定比例檢舉獎
金者,毋庸追回。
(二)查獲以第二點所定各類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而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每一檢舉案件依其情節給與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