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2:39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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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無橡皮擦之鉛筆或其他經本分署許可之設備為
      限。
(五)未經本分署許可,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未經本分署許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如有必要離開檔案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原件交由本分署檔案管理人
    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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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應用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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