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7 03:24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作業要點 4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95 條
監獄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
九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之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
正人士六人組成之,並由典獄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110 條
受刑人與監督機關間,因監獄行刑有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得以書
面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並準用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五項、
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至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零八條
及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
受刑人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申訴逾三十日不為決定
或延長申訴決定期間逾三十日不為決定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至第一百十
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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