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
第 7 條 | 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
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
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
學者遴選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視察小組應就監獄運作及受刑人權益等相關事項,進行視察並每季提出報
告,由監獄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備查,並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
機關回應處理之。
前三項視察小組之委員資格、遴(解)聘、視察方式、權限、視察報告之
製作、提出與公開期間等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
第 5 條 | 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被告權益,看守所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
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
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
學者遴選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視察小組應就看守所運作及被告權益等相關事項,進行視察並每季提出報
告,由看守所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備查,並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
責機關回應處理之。
前三項視察小組之委員資格、遴(解)聘、視察方式、權限、視察報告之
製作、提出與公開期間等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