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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2:44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2
外役監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現行
第 15 條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
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
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第 18 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
其他監獄執行:
一、有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
二、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
三、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
四、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受刑人有違
背紀律或怠於工作之情形,於修正施行時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仍適用修
正施行前之第十九條規定。
第 21 條
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
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
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
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
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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