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現行 |
第 3 條 |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
一、不得接受參與者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
二、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參與者身分:
(一)與參與者建立業務關係時。
(二)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三)對於過去所取得參與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三、確認參與者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參與者身分,
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二)對於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依前目方式辨識
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三)辨識參與者實質受益人,並以合理措施驗證其身分,包括使用可靠
來源之資料或資訊。
(四)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並視情
形取得相關資訊。
四、申請人完成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前,不得與該參與者建立業務關係。
五、懷疑參與者或交易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參與者
身分程序可能對該參與者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該等程序,而改以申
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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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申請人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參與者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參與者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
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
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上開適當時機至少應包括:
(一)依據參與者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審查時點。
(二)得知參與者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二、應對參與者業務關係中之交易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
參與者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三、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參與者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
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參與者。
四、對參與者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但
對參與者資訊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發現參與者涉及疑似洗錢
或資恐交易、或參與者之交易或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參與者業務
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依第三條規定對參與者身分再次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