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現行 |
第 2 條 |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申報資料及其相關作業,得編列預算經費,自行建置
資訊平臺。
前項資訊平臺之建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
關、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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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中央主管機關未依前條規定建置資訊平臺者,得依職權或申請,指定特定
機構(以下稱受指定機構)之資訊平臺辦理申報資料及相關作業,並由該
受指定機構負責營運管理。
前項受指定機構,須為具專業性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證券服務事業,並
以一家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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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公司應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
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下列資料:
一、姓名或名稱。
二、國籍。
三、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四、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五、持股數或出資額。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