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認為請求方前條之請求適當且不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者,應通 知該管檢察署,由檢察官檢附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料,以書面向法院 聲請裁定許可執行。 第三人對於受執行財產主張權利時,檢察官應通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