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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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 14 條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6 條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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