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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1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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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8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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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廉政人員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具模範廉政人員之遴薦資
    格:
(一)推行防貪、再防貪或其他廉能措施,對維護政府廉潔形象或節省公
      帑,貢獻卓著。
(二)辦理行政肅貪工作績效卓著。
(三)發掘或偵破重大貪瀆不法案件,貢獻卓著。
(四)推動國際廉政業務交流與合作,績效卓著。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廉政人員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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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
      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
      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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