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9.18 01:21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教化科教誨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5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教化科教誨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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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法務部或本監訂定之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人隱私資料,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予以
      保密。
(四)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五)實施輔導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之程序進行。
(六)輔導過程中如認有遭收容人言語、肢體上的攻擊情形或有其他安全
      顧慮,應立即停止輔導,並通知管教人員。
(七)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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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方得先予以停聘,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
      ,陳奉典獄長核准後,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監獄聲譽者。
  (三)嚴重違反入監服務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監獄及入監服務志工形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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