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非現行 |
第 6 條 | 實任檢察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
修一次,期間為一年以內:
一、最近年度逾期未結案件未超過所在檢察署同一年度逾期未結案件平均
數百分之二十。
二、無下列情事:
(一)最近一年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受懲戒處分。
(二)最近一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三)因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四)監察院糾舉後移由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處理中。
(五)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尚未結案。
(六)因故意違法失職行為經提起公訴尚未裁判確定。
各服務機關符合前項所定資格者有數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進修順序。但
檢察官會議另有決議,並經各檢察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實任檢察官連續服務年資:年資較長者優先。
二、任職同一檢察署之期間:期間較長者優先。
三、最近五年曾否選送進修或考察:未曾選送者優先;曾選送者,以選送
進修或考察期滿時間距今較久者優先。
四、年齡:年長者優先。但滿五十八歲以上者,以於進修期滿後二年內無
退休計畫者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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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檢察官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參加法務部選送進修遴選:
一、服務紀錄良好。
二、出國進修者應具有擬赴國家之外語能力。
三、最近年度逾期未結案件未超過所在檢察署同一年度逾期未結案件平均
數百分之二十。
四、無下列情事:
(一)因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二)監察院糾舉後移由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處理中。
(三)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尚未結案。
(四)因故意違法失職行為經提起公訴尚未裁判確定。
(五)選送進修之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但經法務部認為有再選送進修
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之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
(七)最近五年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項所定情形。
前項第一款所稱服務紀錄良好,指最近二年無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受懲戒處分。
二、年終考績均為乙等或曾列丙等,或職務評定曾未達良好。
三、曾受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警告處分或於本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受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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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實任檢察官得檢附入學許可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前項進修期間以三年為限。但經法務部准許者,不在此限。
服務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審核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並綜合考量該機關整體
業務負荷及人力配置情形,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數限額內,擬具意
見層報法務部核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不核准其申請:
一、進修項目與業務無關。
二、服務機關不同意其進修。
三、最近二年有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受懲戒處分。
(二)年終考績均為乙等或曾列丙等,或職務評定曾未達良好。
(三)曾受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警告處分或於本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受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四、最近年度逾期未結案件超過所在檢察署同一年度逾期未結案件平均數
百分之二十。
五、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之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
六、有下列情事:
(一)因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二)監察院糾舉後移由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處理中。
(三)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尚未結案。
(四)因故意違法失職行為經提起公訴尚未裁判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