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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8:45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5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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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最高限分依受刑人
    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參考表                      │
├─┬──────┬──┬───────┬───────┬──┤
│類│刑        期│起分│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殘每月│編級│
│別│            │    │分標準        │晉分標準      │    │
├─┼──────┼──┼───────┼───────┼──┤
│1 │6 月─ 1  年│2.4 │每月 0.2-0.3  │每月 0.1-0.2  │入監│
│  │6 月未滿    │    │              │              │當月│
│  │            │    │              │              │編級│
├─┼──────┼──┼───────┼───────┼──┤
│2 │1 年 6  月-2│2.2 │每月 0.2-0.3  │每月 0.1-0.2  │入監│
│  │年未滿      │    │              │              │次月│
│  ├──────┼──┤              │              │編級│
│  │2 年-3  年未│2.0 │              │              │    │
│  │滿          │    │              │              │    │
├─┼──────┼──┼───────┼───────┼──┤
│3 │3 年-4  年未│1.8 │              │              │入監│
│  │滿          │    │              │              │次月│
│  ├──────┼──┤每月 0.2      │每月-0.2      │編級│
│  │4 年-5  年未│1.6 │              │              │    │
│  │滿          │    │              │              │    │
│  ├──────┼──┤              │              │    │
│  │5 年-6  年未│1.5 │              │              │    │
│  │滿          │    │              │              │    │
├─┼──────┼──┼───────┼───────┼──┤
│4 │6 年-7  年未│1.4 │              │              │入監│
│  │滿          │    │              │              │次月│
│  ├──────┼──┤每月 0.1      │每月 0.1      │編級│
│  │7 年 8  年未│1.3 │              │              │    │
│  │滿          │    │              │              │    │
│  ├──────┼──┤              │              │    │
│  │8 年-9  年未│1.2 │              │              │    │
│  │滿          │    │              │              │    │
├─┼──────┼──┼───────┼───────┼──┤
│5 │9 年 -10  年│1.1 │每 1  至 2  月│每 1  至 2  月│入監│
│  │未滿        │    │晉 0.1        │晉 0.1        │第三│
│  ├──────┼──┤              │              │月編│
│  │10  年-11 年│1.0 │              │              │級  │
│  │未滿        │    │              │              │    │
│  ├──────┼──┤              │              │    │
│  │11  年-12 年│0.9 │              │              │    │
│  │未滿        │    │              │              │    │
├─┼──────┼──┼───────┼───────┼──┤
│6 │12  年-13 年│0.8 │每 2  月晉 01 │每 2  月至 3  │入監│
│  │未滿        │    │              │月晉 01       │第三│
│  ├──────┼──┤              │              │月編│
│  │13  年-14 年│0.7 │              │              │級  │
│  │未滿        │    │              │              │    │
│  ├──────┼──┤              │              │    │
│  │14  年-15 年│0.6 │              │              │    │
│  │未滿        │    │              │              │    │
├─┼──────┼──┼───────┼───────┼──┤
│7 │15  年以上  │0.5 │每 2  月至 3  │每 2  月至 3  │入監│
│  │            │    │月進 0.1      │月晉 0.1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8 │無期徒刑    │0.3 │每 3  月至 4  │每 3  月至 4  │入監│
│  │            │    │月晉 0.1      │月晉 0.1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參考表                      │
├─┬──────┬──┬───────┬───────┬──┤
│類│刑        期│起分│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殘每月│編級│
│別│            │    │分標準        │晉分標準      │    │
├─┼──────┼──┼───────┼───────┼──┤
│1 │6 月─ 1  年│2.2 │每月 0.2      │每月 0.1      │入監│
│  │6 月未滿    │    │              │              │當月│
│  │            │    │              │              │編級│
├─┼──────┼──┼───────┼───────┼──┤
│2 │1 年 6  月-3│2.1 │每月 0.2      │每月 0.1      │入監│
│  │年未滿      │    │              │              │次月│
│  │            │    │              │              │編級│
├─┼──────┼──┼───────┼───────┼──┤
│3 │3 年 -4 年未│2.0 │              │              │入監│
│  │滿          │    │              │              │次月│
│  ├──────┼──┤每 2  月晉 0.1│每 2 月 -3  月│編級│
│  │4 年 -5 年未│1.9 │              │晉 0.1        │    │
│  │滿          │    │              │              │    │
│  ├──────┼──┤              │              │    │
│  │5 年 -6 年未│1.8 │              │              │    │
│  │滿          │    │              │              │    │
├─┼──────┼──┼───────┼───────┼──┤
│4 │6 年 -7 年未│1.8 │              │              │入監│
│  │滿          │    │              │              │次月│
│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編級│
│  │7 年 8  年未│1.6 │              │              │    │
│  │滿          │    │              │              │    │
│  ├──────┼──┤              │              │    │
│  │8 年-9  年未│1.4 │              │              │    │
│  │滿          │    │              │              │    │
├─┼──────┼──┼───────┼───────┼──┤
│5 │9 年 -10  年│1.3 │              │              │入監│
│  │未滿        │    │              │              │第三│
│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月編│
│  │10  年 -11  │1.1 │              │              │級  │
│  │年未滿      │    │              │              │    │
│  ├──────┼──┤              │              │    │
│  │11  年 -12  │0.9 │              │              │    │
│  │年未滿      │    │              │              │    │
├─┼──────┼──┼───────┼───────┼──┤
│6 │12  年 -13  │0.8 │              │              │入監│
│  │年未滿      │    │              │              │第三│
│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月編│
│  │13  年 -14  │0.7 │              │              │級  │
│  │年未滿      │    │              │              │    │
│  ├──────┼──┤              │              │    │
│  │14  年 -15  │0.6 │              │              │    │
│  │年未滿      │    │              │              │    │
├─┼──────┼──┼───────┼───────┼──┤
│7 │15  年以上  │0.6 │每 4  月晉 0.1│每 5  月晉 0.1│入監│
│  │18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8 │18  年以上  │0.4 │每 4  月晉 0.1│每 6  月晉 0.1│入監│
│  │21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9 │21  年以上  │0.4 │每 5  月晉 0.1│每 7  月晉 0.1│入監│
│  │24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10│24  年以上  │0.2 │每 5  月晉 0.1│每 7  月晉 0.1│入監│
│  │27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11│27  年以上  │0.2 │每 6  月晉 0.1│每 8  月晉 0.1│入監│
│  │30  年未滿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12│三十年以上或│0.1 │每 6  月晉 0.1│每 8  月晉 0.1│入監│
│  │無期徒刑    │    │              │              │第三│
│  │            │    │              │              │月編│
│  │            │    │              │              │級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參考表                    │
├─┬──────┬──┬───────┬───────┬──┤
│類│刑        期│起分│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殘每月│編級│
│別│            │    │分標準        │晉分標準      │    │
├─┼──────┼──┼───────┼───────┼──┤
│1 │6 月─ 1  年│2.2 │每月 0.2      │每月 0.1      │入監│
│  │6 月未滿    │    │              │              │當月│
│  │            │    │              │              │編級│
├─┼──────┼──┼───────┼───────┼──┤
│2 │1 年 6 月 -3│2.1 │每月 0.2      │每月 0.1      │滿月│
│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3 │3 年以上 4  │2.0 │每月晉 0.1    │每 2  月晉 0.1│滿月│
│  │年未滿      │    │              │              │提編│
│  ├──────┼──┼───────┼───────┤次月│
│  │4 年以上 5  │1.9 │每 2  月晉 0.1│每 3  月晉 0.1│核分│
│  │年未滿      │    │              │              │    │
│  ├──────┼──┼───────┼───────┤    │
│  │5 年以上 6  │1.8 │每 2  月晉 0.1│每 3  月晉 0.1│    │
│  │年未滿      │    │              │              │    │
├─┼──────┼──┼───────┼───────┼──┤
│4 │6 年以上 7  │1.7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滿月│
│  │年未滿      │    │              │              │提編│
│  ├──────┼──┤              │              │次月│
│  │7 年以上 8  │1.6 │              │              │核分│
│  │年未滿      │    │              │              │    │
│  ├──────┼──┤              │              │    │
│  │8 年以上 9  │1.5 │              │              │    │
│  │年未滿      │    │              │              │    │
├─┼──────┼──┼───────┼───────┼──┤
│5 │9 年以上 10 │1.3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滿月│
│  │年未滿      │    │              │              │提編│
│  ├──────┼──┤              │              │次月│
│  │10  年以上  │1.1 │              │              │核分│
│  │11  年未滿  │    │              │              │    │
│  ├──────┼──┤              │              │    │
│  │11  年以上  │0.9 │              │              │    │
│  │12  年未滿  │    │              │              │    │
├─┼──────┼──┼───────┼───────┼──┤
│6 │12  年以上  │0.6 │每 3  月晉 0.1│每 4  月晉 0.1│滿月│
│  │13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7 │15  年以上  │0.6 │每 4  月晉 0.1│每 5  月晉 0.1│滿月│
│  │18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            │    │              │              │    │
├─┼──────┼──┼───────┼───────┼──┤
│8 │18  年以上  │0.4 │每 4  月晉 0.1│每 6  月晉 0.1│滿月│
│  │21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            │    │              │              │    │
├─┼──────┼──┼───────┼───────┼──┤
│9 │21  年以上  │0.3 │每 5  月晉 0.1│每 7  月晉 0.1│滿月│
│  │24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0│24  年以上  │0.2 │每 5  月晉 0.1│每 7  月晉 0.1│滿月│
│  │27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1│27  年以上  │0.2 │每 6  月晉 0.1│每 8  月晉 0.1│滿月│
│  │30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2│30  年以上  │0.1 │每 6  月晉 0.1│每 8  月晉 0.1│滿月│
│  │33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3│33  年以上  │0.1 │每 7  月晉 0.1│每 9  月晉 0.1│滿月│
│  │36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4│36  年以上  │0.1 │每 7  月晉 0.1│每 9  月晉 0.1│滿月│
│  │39  年未滿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5│39  年以上  │0.1 │每 8  月晉 0.1│每 10 月晉 0.1│滿月│
│  │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16│無期徒刑    │0.1 │每 10 月晉 0.1│每 11 月晉 0.1│滿月│
│  │            │    │              │              │提編│
│  │            │    │              │              │次月│
│  │            │    │              │              │核分│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區│項│四  │三  │二  │一  │區│項│四  │三  │二  │一│
│別│目│級  │級  │級  │級  │別│目│級  │級  │級  │級│
├─┼─┼──┼──┼──┼──┼─┼─┼──┼──┼──┼─┤
│成│作│4   │4   │4   │4   │少│作│3   │3   │3   │3 │
│  │業│    │    │    │    │  │業│    │    │    │  │
│年├─┼──┼──┼──┼──┤年├─┼──┼──┼──┼─┤
│  │教│2.8 │3.2 │3.6 │3.9 │  │教│3.8 │4.2 │4.6 │4.│
│犯│化│    │    │    │    │犯│化│    │    │    │9 │
│  ├─┼──┼──┼──┼──┤  ├─┼──┼──┼──┼─┤
│  │操│2.8 │3.2 │3.6 │3.9 │  │操│2.8 │3.2 │3.6 │3.│
│  │行│    │    │    │    │  │行│    │    │    │9 │
└─┴─┴──┴──┴──┴──┴─┴─┴──┴──┴──┴─┘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區│項│四  │三  │二  │一  │區│項│四  │三  │二  │一│
│別│目│級  │級  │級  │級  │別│目│級  │級  │級  │級│
├─┼─┼──┼──┼──┼──┼─┼─┼──┼──┼──┼─┤
│成│作│4   │4   │4   │4   │少│作│3   │3   │3   │3 │
│  │業│    │    │    │    │  │業│    │    │    │  │
│年├─┼──┼──┼──┼──┤年├─┼──┼──┼──┼─┤
│  │教│2.4 │2.9 │3.4 │3.9 │  │教│3.4 │3.9 │4.4 │4.│
│犯│化│    │    │    │    │犯│化│    │    │    │9 │
│  ├─┼──┼──┼──┼──┤  ├─┼──┼──┼──┼─┤
│  │操│2.4 │2.9 │3.4 │3.9 │  │操│2.4 │2.9 │3.4 │3.│
│  │行│    │    │    │    │  │行│    │    │    │9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