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事變在監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 ,得暫行釋放。 前項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 報到。其按時報到者,在外時間予以計算刑期;逾期不報到者,以脫逃論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