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 一年,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 者,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檢察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 六個月,並於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 格者,停止試署並解除試署檢察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