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2:35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18 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16 條
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
一年,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
者,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檢察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第 17 條
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
六個月,並於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
格者,停止試署並解除試署檢察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