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5:27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 6 條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由法務部為之。法務部並得委託或委任法
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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