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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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前條積分之採認由法務部為之。法務部並得委託或委任法醫專業機關(構 )、學校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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