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並製作紀錄,載明執業內容。 前項紀錄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紀錄應保存二十年。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受有關機關詢問、諮詢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 之陳述或報告。
法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 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