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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8.25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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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16 條
法醫師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現行
第 39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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