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軍事檢察官為第六條之許可時,應核發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 (以下簡稱命令書)。 命令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監控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居所、身份證明文件字號。 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 三、裝置科技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及處所。 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 五、應遵守之事項。 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