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由原核定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
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之必要者 ,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應即為解除機密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