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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23:34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6 條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現行
第 7 條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附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三分之一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
檢舉人檢舉之事實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不給與獎金之情事,經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之審查會審核同意,認該檢舉內容對查獲貪污瀆職案件有直接重
要幫助,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得依附表之標準給與十分之一獎金。
檢舉獎金於扣除應繳稅額後給與之。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給與之獎金,除有第十一條規定情形外,不予追回。
第 8 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
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交由受理檢舉機關給與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
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應召集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
代表組成審查會,並依審查時之判決結果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
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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