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現行 |
第 9 條 | 法務部矯正署應將第五條資格審查結果、第六條初步審查意見彙送遴選小
組審議。
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經遴選小組審議並通過遴選者,依下
列方式進行分發:
一、依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中積分之高低,依序排列名次。
二、按名次先後,參酌受刑人志願及各外役監需求名額,分發至額滿為止
。
三、積分相同者,以殘餘刑期較短者優先;殘餘刑期相同時,以犯次為非
累犯者為優先、累犯次之;犯次相同者,以具外役作業專長者優先;均具
外役作業專長者,由遴選小組委員表決決定。
前項審議結果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核定,署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
得交遴選小組復議,對復議結果仍有不同意見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