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
第 37 條 |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
費用。
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
應用。
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規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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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57-1 條 |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
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
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
金。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應專戶存儲;前項為改善受處分人生
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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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
第 23 條 |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
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
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
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
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