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23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現行
第 14 條
前條之物品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者,機關得不予代為
保管。
前項機關不予代為保管之物品,應通知收容人限期處理、交由其指定之人
領回、由收容人自費寄至指定之處所。如收容人逾期不為處理,機關得將
物品逕為毀棄、送交合適之機關(構)或個人保管或送養,或為其他適當
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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