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56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10 條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現行
第 8 條
外役監受理前條之申請後,典獄長或其授權之人應指定專人彙整資料,並
由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或其他適當之人至少三人以上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審查作業,並做成建議核准與否之審查意見。
第 9 條
審查小組如認受刑人依第二條提出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作成
不予核准之審查意見:
一、不符第二條或第五條之規定。
二、未依第七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書或檢附相關文件,不能補正;或經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三、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係偽造、變造或內容虛偽不實。
四、有違反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之虞。
五、另涉犯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列之罪,繫屬於司法
    機關偵查、審理中。
六、其他認有不宜返家探視之情形。
審查小組認有必要時,得實施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以利作成審查意見:
一、面談受刑人。
二、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
三、通知探視對象、其他相關之人陳述意見或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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