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161 條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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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
第 9 條 | 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個人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
關於前項調查事項,得請求機關、團體或私人報告或閱覽審判確定之訴訟
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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