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 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前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戒送醫療機構醫治之交通費用,應由受刑人自 行負擔。但受刑人經濟困難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戒送醫療機構醫治期間,視為在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