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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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14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三、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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