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非現行 |
第 126 條 |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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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
第 83 條 | 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給予假釋證書,並移送保護
管束之監督機關。
受赦免者,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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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條 | 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及通知其家屬,並報請監
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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