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現行 |
第 31 條 |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
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
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依前二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