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17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第 2 條
懲治走私條例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現行
第 3 條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