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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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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4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非現行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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