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動產所有權或其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 ,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