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非現行 |
第 768 條 |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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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條 |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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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8 條 |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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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9 條 | 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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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0 條 |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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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1 條 | 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占有
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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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2 條 | 僱用人、學徒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
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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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6 條 |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前項移轉,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