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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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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3-1 條
民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833-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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