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16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6 條
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65 條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
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
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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