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250 條 |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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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1 條 |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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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2 條 |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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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3 條 | 前三條之規定,於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之給付者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