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