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13 條 |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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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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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
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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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條 |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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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條 |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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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條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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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4 條 |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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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6 條 |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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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8 條 |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