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216 條 |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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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9 條 |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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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0 條 |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
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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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9 條 |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