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126 條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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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5 條 |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
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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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9 條 |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
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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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0 條 |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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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1 條 |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
給付。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