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 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 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 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