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51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5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7 條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  目的。
二  名稱。
三  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  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  社員之出資。
六  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第 50 條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  變更章程。
二  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  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  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第 54 條
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
社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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