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47 條 |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 目的。
二 名稱。
三 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 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 社員之出資。
六 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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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 變更章程。
二 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 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 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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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 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
社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