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347 條 |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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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9 條 | 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
出版人應以適當之格式重製著作。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及用通常之方法推銷
出版物。
出版物之賣價,由出版人定之。但不得過高,致礙出版物之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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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7 條 | 著作未完成前,如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
著作者,其出版契約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如出版契約關係之全部或一部之繼續,為可能且公平者,法院
得許其繼續,並命為必要之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