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46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87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02 條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384 條
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第 386 條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
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
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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