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28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8 條
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37 條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
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 30 條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第 32 條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9 條
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
第 40 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  了結現務。
二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  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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