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32 條 |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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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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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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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 |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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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條 |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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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4 條 |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